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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领海基线播报讨论上传视频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中国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中文名领海基线外文名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含 义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依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划定法正常、直线、混合意 义领海主张目录1种类2意义3使用规定4中国现状▪大陆领海▪西沙群岛▪北部湾5钓鱼岛▪基线范围▪地理坐标▪依据意义6公约解读种类播报编辑领海基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1、正常基线法2、直线基线法3、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意义播报编辑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使用规定播报编辑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群岛国则可以按照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环礁的最外缘各点的方式划定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划定的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基线的长度也不应超过一百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但是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此外,直线基线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也不得将另一国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阻断。中国现状播报编辑中国领海基线示意图中国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中国确定基点和基线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海岸非常曲折,海岸线长度是一万八千公里,仅仅500平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选定哪些基点来确定领海基线,既要符合国际法的合理性,同时还要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这两者要找到一个合法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进行严密的计算和测算。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声明的决议》。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大陆领海China's Claimed Straight Baselines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山东高角(1)北纬37°24.0’东经122°42.3’2.山东高角(2)北纬37°23.7’东经122°42.3’3.镆耶岛(1)北纬36°57.8’东经122°34.2’4.镆耶岛(2)北纬36°55.1’东经122°32.7’5.镆耶岛(3)北纬36°53.7’东经122°31.1’6.苏山岛北纬36°44.8’东经122°15.8’7.朝连岛北纬35°53.6’东经120°53.1’8.达山岛北纬35°00.2’东经119°54.2’9.麻菜珩北纬33°21.8’东经121°20.8’10.外磕脚北纬33°00.9’东经121°38.4’11.佘山岛北纬31°25.3’东经122°14.6’12.海礁北纬30°44.1’东经123°09.4’13.东南礁北纬30°43.5’东经123°09.7’14.两兄弟屿北纬30°10.1’东经122°56.7’15.渔山列岛北纬28°53.3’东经122°16.5’16.台州列岛(1)北纬28°23.9’东经121°55.0’17.台州列岛(2)北纬28°23.5’东经121°54.7’18.稻挑山北纬27°27.9’东经121°07.8’19.东引岛北纬26°22.6’东经120°30.4’20.东沙岛北纬26°09.4’东经120°24.3’21.牛山岛北纬25°25.8’东经119°56.3’22.乌丘屿北纬24°58.6’东经119°28.7’23.东碇岛北纬24°09.7’东经118°14.2’24.大柑山北纬23°31.9’东经117°41.3’25.南澎列岛(1)北纬23°12.9’东经117°14.9’26.南澎列岛(2)北纬23°12.3’东经117°13.9’27.石碑山角北纬22°56.1’东经116°29.7’28.针头岩北纬22°18.9’东经115°07.5’29.佳蓬列岛北纬21°48.5’东经113°58.0’30.围夹岛北纬21°34.1’东经112°47.9’31.大帆石北纬21°27.7’东经112°21.5’32.七洲列岛北纬19°58.5’东经111°16.4’33.观帆北纬19°53.0’东经111°12.8’34.大洲岛(1)北纬18°39.7’东经110°29.6’35.大洲岛(2)北纬18°39.4’东经110°29.1’36.双帆石北纬18°26.1’东经110°08.4’37.陵水角北纬18°23.0’东经110°03.0’38.东洲(1)北纬18°11.0’东经109°42.1’39.东洲(2)北纬18°11.0’东经109°41.8’40.锦母角北纬18°09.5’东经109°34.4’41.深石礁北纬18°14.6’东经109°07.6’42.西鼓岛北纬18°19.3’东经108°57.1’43.莺歌嘴(1)北纬18°30.2’东经108°41.3’44.莺歌嘴(2)北纬18°30.4’东经108°41.1’45.莺歌嘴(3)北纬18°31.0’东经108°40.6’46.莺歌嘴(4)北纬18°31.1’东经108°40.5’47.感恩角北纬18°50.5’东经108°37.3’48.四更沙角北纬19°11.6’东经108°36.0’49.峻壁角北纬19°21.1’东经108°38.6’西沙群岛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2.东岛(2)北纬16°40.1’东经112°44.5’3.东岛(3)北纬16°39.8’东经112°44.7’4.浪花礁(1)北纬16°04.4’东经112°35.8’5.浪花礁(2)北纬16°01.9’东经112°32.7’6.浪花礁(3)北纬16。01.5’东经112°31.8’7.浪花礁(4)北纬16°01.0’东经112°29.8’8.中建岛(1)北纬15°46.5’东经111°12.6’9.中建岛(2)北纬15°46.4’东经111°12.1’10.中建岛(3)北纬15°46.4’东经111°11.8’11.中建岛(4)北纬15°46.5’东经111°11.6’12.中建岛(5)北纬15°46.7’东经111°11.4’13.中建岛(6)北纬15°46.9’东经111°11.3’14.中建岛(7)北纬15°47.2’东经111°11.4’15.北礁(1)北纬17°04.9’东经111°26.9’16.北礁(2)北纬17°05.4’东经111°26.9’17.北礁(3)北纬17°05.7’东经111°27.2’18.北礁(4)北纬17°06.0’东经111°27.8’19.北礁(5)北纬17°06.5’东经111°29.2’20.北礁(6)北纬17°07.0’东经111°31.0’21.北礁(7)北纬17°07.1’东经111°31.6’22.北礁(8)北纬17°06.9’东经111°32.0’23.赵述岛(1)北纬16°59.9’东经112°14.7’24.赵述岛(3)北纬16°59.7’东经112°15.6’25.赵述岛(3)北纬16°59.4’东经112°16.6’26.北岛北纬16°58.4’东经112°18.3’27.中岛北纬16°57.6’东经112°19.6’28.南岛北纬16°56.9’东经112°20.5’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北部湾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峻壁角 北纬19°21.1′东经108°38.6′2.神尖角 北纬19°49.6′东经109°09.5′3.兵马角 北纬19°54.1′东经109°15.7′4.斜阳岛 北纬20°54.2′东经109°12.4′5.涠洲岛 北纬21°00.6′ 东经109°05.2′6.白须公礁 北纬21°23.3′东经108°12.3′7.中越北部湾分界线 第1界点 北纬21°28′12.5′′东经108°06′04.3′′ [3]钓鱼岛播报编辑基线范围2012年9月,中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1]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 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 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 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 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 北纬25°55.3'东经124°33.7'地理坐标中国国家海洋局2012年9月15日在其网站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地理坐标:1.钓鱼岛 北纬25°44.6′ 东经123°28.4′2.龙头鱼岛 北纬25°45′ 东经123°29.2′3.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4.大黄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8.6′5.小黄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0′6.金钱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7.金钱鱼西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8.梅童鱼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9.梅童鱼东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10.梅童鱼西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3′11.龙王鲷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4′12.龙王鲷西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4′13.龙王鲷东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4′14.龙王鲷南岛 北纬25°44.4′ 东经123°29.4′15.黄姑鱼岛 北纬25°44.5′ 东经123°29.5′16.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0.9′17.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18.大珠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0.7′19.小珠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0.7′20.上虎牙岛 北纬25°55.7′ 东经123°41.0′21.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22.西牛角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3.东牛角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4.黄牛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1′25.牛尾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2′26.牛蹄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2′27.小龙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6′28.大雁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6′29.燕子岛 北纬25°55.5′ 东经123°40.5′30. 刺猬岛 北纬25°55.4′ 东经123°40.6′31. 卧蚕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0.6′32. 大金龟子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0.7′33. 小金龟子岛 北纬25°55.2′ 东经123°40.7′34.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35.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36. 海贝岛 北纬25°55.2′ 东经123°41.2′37.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5′38.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39.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40. 赤背西岛 北纬25°55.4′ 东经124°33.5′41. 赤背南岛 北纬25°55.4′ 东经124°33.6′42.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43. 赤头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4. 赤冠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5. 赤鼻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4′46. 赤嘴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47.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48. 北小岛 北纬25°43.8′ 东经123°32.5′49. 鸟巢岛 北纬25°43.9′ 东经123°32.5′50. 鸟卵岛 北纬25°43.9′ 东经123°32.5′51. 小鸟岛 北纬25°43.7′ 东经123°32.7′52. 南小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3′53. 龙门北岛 北纬25°43.5′ 东经123°32.7′54. 龙门岛 北纬25°43.5′ 东经123°32.6′55. 龙门南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7′56. 卧龙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6′57. 卧龙西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2.6′58. 飞龙北岛 北纬25°43.4′ 东经123°33.4′59. 飞龙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4′60. 龙珠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3′61. 飞龙南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4′62.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63. 金龙岛 北纬25°43.3′ 东经123°33.3′64. 北屿 北纬25°46.9′ 东经123°32.6′65. 北屿仔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6′66. 小元宝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6′67. 飞云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4′68. 元宝岛 北纬25°46.8′ 东经123°32.5′69. 南屿 北纬25°45.3′ 东经123°34′70. 飞屿 北纬25°44.1′ 东经123°30.4′71. 飞仔岛 北纬25°44.1′ 东经123°30.4′ [1]依据意义2012年9月13日,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司长邓中华就中国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接受媒体采访。邓中华说,中国在1958年公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确定了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中国领海的基本制度。1996年中国公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点基线,确定了中国大陆沿海部分地段及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此次公布的钓鱼岛领海基线,是根据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上选定的17个领海基点划定的,从基线往外延12海里范围即为中国领海。邓中华强调,这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意义重大。一是再一次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对那些侵犯我们领土主权的行径予以有力的反制和震慑。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我们将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有关坐标表和相关海图。二是宣布钓鱼岛的领海基线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领海制度。中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1996年颁布了第一批领海基线,这一次中国政府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是完善中国领海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三是通过确定钓鱼岛领海基线,明确了该海域中国领海和内水的范围,为我们根据中国国内法和有关国际法对钓鱼岛海域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解读播报编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和内海都是有绝对主权的,包括水体,海底,上空的主权,和领土无异。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3种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混合基线法。其中,直线基线法与正常基线法相比,明显地扩展了国家管辖海域。除非另有主张,沿海国会有一条“正常”基线,它与沿岸低潮线是一致的。然而,根据国际法还可以划出一些直线基线作为正常基线的补充。复旦大学教授冯玮指出,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确定,就意味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及其领海是具有绝对主权,日本公务船或者自卫队进入钓鱼岛海域将直接被视为是入侵,中国海监或者渔政甚至是中国海军的军舰完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则规定了“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同时,钓鱼岛领海基线的确定,也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给日本狠狠一击,彻底否定了日本对钓鱼岛的所谓实际控制,以后外国军船要进入钓鱼岛海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许可,同时未来东海划界中日之间的谈判空间基本已经被封死。 [2]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_腾讯新闻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_腾讯新闻
中国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何深意?专家解读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领海基线为测量沿海国领海起点,一般是沿海国大潮低潮线,而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是在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便使用直线基线划分方式。我国领海基线以直线基线法确定,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自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一些点,划定基点,这些点就称为领海基点,这一些直线就是这一海域的领海基线。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北部湾领海基线确立 又跨出中国领海基线划定关键一步
深圳卫视直新闻注意到,此前,中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我国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第一次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第二次则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
而中国大陆海岸线的南北两端,即与朝鲜相邻的辽东半岛以及与越南相邻的北部湾沿岸,仍有部分领海基线没有全部公布。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傅崐成向深圳卫视直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划定实现了中国领海基线划定分三步走的第二步,“第一步是1996年从山东高角向南一路划到海南岛的峻壁角。今天总算把南部的划完了,从海南岛西边的峻壁角一直划到中越的边界线,剩下第三步就是北边中朝边界的这一段。现在终于迈出第二步,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为何中越要划定北部湾边界?
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
2004年6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越南河内互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批准书,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此次协定签署标志着我国海上第一条边界的诞生。
不过在傅崐成看来,北部湾划界协议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中越在相关海域的海洋争端,因为中方靠近海岸线,尤其是临海的界限,对外来说仍不明确。傅崐成向直新闻记者表示,直到如今北部湾北部领海6条直线基线的确定,执法人员才可以从直线基线向外去明确测量计算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过去也有12海里领海,但是不精确,假如你正好在那12海里边缘的话,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出来,别人要遵守是很难的。你自己要执法,要遵守你的法律也会产生一定的困扰,所以这一次确定7个基点,就可以在海图上进一步明确我们在北部湾领海的外部界限,甚至200海里的外部界限都会非常清楚”。
傅崐成向直新闻记者表示,北部湾领海基点基线的确定不仅对船舶、货物重要,甚至对飞机及飞机上的乘客也十分重要。“在飞机上,我们在法律层面也有所谓送达的问题,你是不是在中国的领域送达一个司法文件也很重要。而飞机什么时候算是在中国的领域,则要看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外部界限,在海图上能不能明白的画出来,你要画出来,就必须要先有领海的基点基线。”
作者丨朱海胜,深圳卫视直新闻主笔
领海基线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 知乎
领海基线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领海领海基线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关注者5被浏览27,856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4 个回答默认排序张张张一句话说不完 关注 领海基线,就是为测算领海宽度的目的,划一条起算领海宽度的线,划定领海基线的前提是一国对沿海内陆拥有主权。基线向陆一侧便是该国的内水,基线向海一侧到达领海外部界线便是该国领海,所以基线实际上又是一国的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其主要意义在于:它是沿海国建立海洋管辖权主张的起始线。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发布于 2013-10-28 14:24赞同 5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读法的音乐渣学生 关注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领海基线划定有两种,一种叫正常基线,以落潮时候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作为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以连接海岸与近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连成的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意义另外那个回答说得对。编辑于 2018-01-23 14:49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如何解读? - 知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如何解读?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政府中国领海中国南海北部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如何解读?搜狐新闻已认证账号新京报讯 据外交部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北部湾北…显示全部 关注者12被浏览16,241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7 个回答默认排序salmonpink 关注1,明确表达了中国对北部湾界限的意见2,态度是坚定的发布于 2024-03-01 16:51赞同 11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郑云潇 关注领海基线,顾名思义就是领海开始的地方,这条线之内是内水,国家拥有主权。这条线之外是领海,国家拥有管辖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基线是海水退潮的极限,如果地形极为曲折也可以简化成直线此次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大概率只是个科学问题,而没有对越南施压的意思。因为中越关系近期发展得较为顺畅,跳的是菲律宾而不是它。甚至可以说正因为两国关系处在高位,此时公布正常的科学划定才没风险我劝那些连领海基线是什么可能都不知道,看见画得如此靠里就开始喷的人先别着急。考虑到全球气候变化与海平面上升的趋势,未来重新划定时恐怕只会越来越靠里,当然其他国家也一样,到时候有的是值得你们急的发布于 2024-03-01 20:13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公布,填补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_国防聚焦_澎湃新闻-The Paper
部领海基线公布,填补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_国防聚焦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公布,填补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吴汶倩/央视新闻2024-03-04 20:01国防聚焦 >字号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声明,公布了北部湾北部的领海基线,填补了我国大陆最西段领海基线的空白。一、什么是领海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也是沿海国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领海基线有两种划法,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沿海国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则是在沿岸和岛屿外缘选取适当点,用直线相连成的一条折线。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以确定基线,形成混合基线。我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二、我国为什么要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首先,公布领海基线是行使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必要行为。其次,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划,只有划设了领海基线,才能明确上述海域的范围,才能为沿海省区规范化、科学化用海提供依据。多年来,我国一直稳步推进领海基线划设工作,分别于1996年、2012年公布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此次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是我国完善领海基线划设工作的重要一环,旨在服务广西、广东、海南等北部湾沿湾省区经济发展,奋力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三、我国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依据是什么?我国划设的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严格遵守了国内法、国际法和双边协定。其一,我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其二,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同时中越签署了《中越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此次公布的7个基点中,“峻壁角”是1996年业已公布的基点,“中越北部湾分界线第1界点”是根据《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确定的基点,其余5个基点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选取了北部湾北部外缘的岛屿和海岸突出点。四、公布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有什么对外影响?北部湾海域只涉及中国和越南两个沿岸国,中越已于2000年划定北部湾界线,中国在北部湾中方一侧划设领海基线,不会影响越南的权益,更不会影响任何第三国的权益。相反,明确了北部湾北部的海域性质,有助于中国同相关国家拓展和深化国际海洋合作,为全球海洋事业发展提供助力。责任编辑:王建亮图片编辑:乐浴峰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北部湾#领海基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中国政府就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发表声明-新华网
中国政府就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发表声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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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3月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的声明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 北部湾北部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2.神尖角 北纬19°49.6′ 东经109°09.5′ 3.兵马角 北纬19°54.1′ 东经109°15.7′ 4.斜阳岛 北纬20°54.2′ 东经109°12.4′ 5.涠洲岛 北纬21°00.6′ 东经109°05.2′ 6.白须公礁 北纬21°23.3′ 东经108°12.3′ 7.中越北部湾分界线第1界点 北纬21°28′12.5″ 东经108°06′04.3″ 【纠错】 【责任编辑:薛涛】 阅读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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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线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领海线播报讨论上传视频确定本国领海范围的边界线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领海线是一个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 [1] 的精神而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是以国家规定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确定距离的分界线,是宣示或确定国家海洋主权范围最外、最远的线。与领海线确定有关的概念有领海基线和基点,世界上公认的领海基线有三种,即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以及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基线与领海线间的海域即为一国的领海或领海宽度。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或领海宽度。中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中文名领海线依 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目 的确定本国领海最大范围的边界线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目录1具体应用2相关文件3联合国海洋公约4相关会议和规定具体应用播报编辑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相关文件播报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台湾和澎湖地区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008-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第五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第九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第十一条 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第十四条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 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播报编辑在联合国的历史上,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一批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 “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相关会议和规定播报编辑【源流】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美国的反对】◇早期意见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柯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近期意见◎批判公约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声援公约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1.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2.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3.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4.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5.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主要表现在:1.《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2.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3.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此外,《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赋予沿海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8、黄尾屿北纬25°55.4′东经123°41.4′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10、长龙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4′11、南小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2′12、鲳鱼岛北纬25°44.0′东经123°27.6′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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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02-25
199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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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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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语
二、领海和毗连区
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四、群岛国
五、专属经济区
六、大陆架
七、公海
八、岛屿制度
九、闭海或半闭海
十、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十一、“区域”
十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十三、海洋科学研究
十四、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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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直线基线
1.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 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 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内水
1. 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海湾
1. 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 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 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低潮高地
1.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十五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海图的地理座标表
1. 按照第七、第九和第十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十二和第十五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座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 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座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座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通过的意义
1.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无害通过的意义
1.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二十一条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 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 保护电缆和管道;
(d) 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 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 这种法律和规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有效外,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
3. 沿海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 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第二十二条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 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3. 沿海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
(a)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
(b) 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
(c)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
(d) 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4. 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第二十三条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
1.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a)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
(b) 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2. 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
1. 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2. 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在其领海的特写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 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
2. 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写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歧视。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c)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
(d) 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2. 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3. 在第1和第2两款规定的情形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触。遇有紧急情况,发出此项通知可与采取措施同时进行。
4. 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
5. 除第十二部分有所规定外或有违犯按照第五部分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形,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3. 第2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军舰的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第三十条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三十一条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第三十二条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A分节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三十三条毗连区
1. 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b)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2.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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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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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1996-05-1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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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双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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